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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conomic stimulus rebate不公平的刺激消費退稅

以前在台灣上班時, 老聽朋友抱怨繳稅太高, 個人因為提報父母弟妹為眷屬, 在台灣幾乎很少繳稅.

到美國上班後, 才知道台灣課稅其實很低. 在美國就職不管公民與否, 是否有永久居留權, 至少3分之1薪水都得繳稅. 與台灣相較之下, 或許薪水高出不少, 薪水1萬實拿僅約7. 尤其個人單身, 名下沒有不動產,沒有小孩, 每年都得補稅.

雖說繳付個人所得稅, 65歲以後不管退休與否,均可開始領取社會福利金. 敞人眼光短淺, 對於30-40年以後的福利, 實在很遙遠.

美國國務院2007 年通過, 個人年薪低於美金75000, 且有繳稅的個人最多每人可退$600, 有小孩者, 每一小孩可多退$300 . 20085月初寄出第一批退稅支票.

我一直在等退稅支票, 這一等距第一批寄件將近一年. 懶惰加上藉口一堆, 才開始查詢.

原來非居民外藉人是不能領退稅, 即填稅表1040NR 1040EZ NR者都沒有資格, 這真是不公平耶, 我繳付的稅可是美國人一樣多呢.

深入細查也IRS(美國國稅局) 失誤也不少, 部分人外藉人應填表1040NR 卻填表1040(公民和綠卡用表), 不僅過關沒被查到, 而且收到退稅支票.

即然無法改變現狀, 只能小小抱怨一番.

https://sa1.www4.irs.gov/irfof/IRServlet?app=IRACTC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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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onica N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